根據著作權精神: 引用:要載明出處,不需通知著作人,但有內容限制。 著作權法第五十二條:「為報導、評論、教學、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,在合理範圍內,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。 」 引用多少,依可依第六十五條第三項所訂基準判斷:「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。」 但轉載在沒有經過著作人同意,就是侵權! 著作權第八十條之二:「著作權人所採取禁止或限制他人擅自進入著作之防盜拷措施,未經合法授權不得予以破解、破壞或以其他方法規避之。」 破解、破壞或規避防盜拷措施之設備、器材、零件、技術或資訊,未經合法授權不得製造、輸入、提供公眾使用或為公眾提供服務。 前二項規定,於下列情形不適用之: 一、為維護國家安全者。 二、中央或地方機關所為者。 三、檔案保存機構、教育機構或供公眾使用之圖書館,為評估是否取得資料所為者。 四、為保護未成年人者。 五、為保護個人資料者。 六、為電腦或網路進行安全測試者。 七、為進行加密研究者。 八、為進行還原工程者。 九、其他經主管機關所定情形。 前項各款之內容,由主管機關定之,並定期檢討。 很抱歉,用了這些無聊的法條,但這是40男想要說明的事。 想知道40男為何寫這些文章,歡迎看下列網址的網友回應。 http://blog.yam.com/i40man/article/29195501#comment1216699693 (感謝!對方已經移除網頁了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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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葉蕍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